对于收入,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更多的类似于“收付实现制”,在新收入准则实行后,税法和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将会成为常态化。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公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
相关,如果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没有转移给客户,则公司不能够确认收入,即便是公司已经收款并且开具了发票。
对于增值税,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公司商品或服务提供给对方后,一般就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户也会催促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以便进项抵扣。此时,就会产生相应的税法开票收入和会计确认收入的差异。尤其是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如建筑施工行业、附有质保条款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等。而且这个差异,将会是常态化和持续性的。
对于所得税,建议公司严格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来进行申报,尽量做到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税前利润等和所得税申报表的一致。
1、建立完整的收入确认台账
一方面,为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完整的收入确认台账;另一方面,便于形成差异统计表,及时有效地给税务专管员解释税务和会计核算差异。
2、和税务专管员及时有效沟通
对于出现的税务和会计核算差异,要及时给税务专管员解释,避免产生税务纳税的异常。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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